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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部分優(yōu)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退役軍人事務部發(fā)〔2019〕42號文件
經(jīng)研究,決定從2019年8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yōu)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殘疾軍人、在鄉(xiāng)退伍紅軍老戰(zhàn)士、烈屬
1、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
2、提高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
3、提高在鄉(xiāng)退伍紅軍老戰(zhàn)士(含在鄉(xiāng)西路軍紅軍老戰(zhàn)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在鄉(xiāng)退伍紅軍老戰(zhàn)士、在鄉(xiāng)西路軍紅軍老戰(zhàn)士、
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規(guī)定,加大資金投入,大力提高在鄉(xiāng)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切實保障其生活水平。
中央財政在現(xiàn)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3.帶病回鄉(xiāng)退伍軍人
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不高于十級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的原則,調整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不高于十級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的原則,調整帶病回鄉(xiāng)退伍軍人生
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標準不低于50元。
1、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40元;
2、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360元;
3、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區(qū)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480元;
4、對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600元。
4.參戰(zhàn)退役人員
在農村的和城鎮(zhèn)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zhàn)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650元。
1、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60元;
2、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390元;
3、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區(qū)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520元;
4、對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650元。
5.參核試驗退役軍人
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xiāng)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zhèn)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以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650元。
1、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60元;
2、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390元;
3、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區(qū)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520元;
4、對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650元。
6.烈士子女
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zhèn)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提高生活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在現(xiàn)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490元。
7.農村籍退役士兵
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提至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40元。
1、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市按上述補助標準的50%安排補助資金;
2、對其他省區(qū)市、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實行全額補助。
8.未享受退休的城鎮(zhèn)老黨員
對建國前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zhèn)老黨員調整生活補貼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
補助標準調整為:1937年7月6日前入黨,提至每人每月77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提至每人每月71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提至每人每月630元。
已享受優(yōu)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zhí)行上述補貼標準,仍按每人每月50元標準發(fā)給生活補貼。已對老黨員實行定額補貼的地方,補貼標準低于上述標準的,按照補差原則發(fā)給補貼;補貼標準高于上述標準的,仍按原補貼標準發(fā)給補貼。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7省市,按上述補助標準的25%安排補助資金;對其他省區(qū)市、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按上述補助標準的50%安排補助資金。
此次調整標準所需中央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另行下達。地方各級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地方應安排的資金,切實加強資金管理,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發(fā)放到優(yōu)撫對象等人員手中。